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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执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报建综合规费一案看联合执法
作者: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    点击量:    发布日期: 2010-11-30   [字体:  ]
 

 

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报建规费包括“两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另外单列征收劳保基金。“两费三基金”都属于财政非税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局非税征收管理局专用帐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义务教育、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7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有力补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是政府筹措建设资金的头等大事,也是我局年度重要工作任务。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的建设业主为保证自身资金周转,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规费;有的建设业主老欠未清又有新欠;甚至有的建设业主恶意拖欠规费。这样,不但给我局的规费征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直接导致政府综合报建资金难以到位,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缺乏。为此,我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综合报建规费的收缴到位。一是对于欠缴规费的建设业主单位,在未交清欠费前不予开发新的项目;二是建设业主在未缴纳相关综合报建规费的前提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三是及时追缴政策性缓征到期的综合规费。对不讲诚信,超过政策规定期限,拒不履行义务欠缴规费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清收。
如2006年3月,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了一个商住楼工程项目,工程建筑面积93431平方米,投资9800万元。根据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及潭政办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该项目应缴纳综合报建规费528万元。我局多次去函去人催缴,直至2009年11月30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68万元,一直未办理完费手续。为严肃规费收缴秩序,2009年12月6日,我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按法定程序追缴所欠配套费。12月10日,市中级人级法院向该企业发出行政裁定书[(2009)潭中行执字第96号],限定该企业五日内自动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不履行,准予强制执行。收到法院裁定书后,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交纳了15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部分写下书面承诺,分期交纳。联合执法是新形式行政执法工作的有益探索。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权力划分上有着明显的职权分工。各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那些欠费数额较大,又不守承诺的单位,在用行政手段难以处理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用司法的手段来处理,这样才能对他们形成威慑力。通过联合执法,涉案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上引起了高度重视,逐渐形成自觉配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面,有效地维护了我局的行政执法权威性,增强了行政执行力。一年多来,通过与法院的联合执法,我局追缴欠费200多万元,强制停工项目8个,联合执法对整顿建设市场秩序和确保政府建设资金的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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