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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 湘潭法制办    点击量:    发布日期: 2009-07-16   [字体:  ]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至2009630期间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扎实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

20081012009630,共审查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52 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发布的文件21件。其中对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已登记编号并公布的有32件,已审查完毕尚未作规范性文件公布的有14件(其中提出提请审议公布的有6件、提出不予审议公布的有3件、作其他处理的有5件),正在审查的有6件。具体做法如下:

1、在程序上,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须广泛征求意见的规定。我办在对其合法性审查中,采取书面、网上、《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从而为政府制定好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保障。52件送审文件,其中对40采取书面征求意见、4件在网上征求意见、2件在《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其他方式征求意见6件,共召开座谈会35次、听证会3次。如:制定《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我办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还先后三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就如何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问题我办反复比较和论证,提出按最低最低收入标准3倍(660元)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的意见;制定《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对征求意见稿在《湘潭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正在审查中的《湘江湘潭段河道管理办法》、《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组织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在内容上,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不创设,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条件,不提高收费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必须”作的行为或“禁止”、“不得”作的行为认真审查,对无依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

3、注重工作效率。审查工作中,对内容简单的,不需书面征求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需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复杂的,需要调研和听(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交办的急件,做到急件急办,有的我办承办人员当场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为领导当好法律参谋。

县市区政府就做好本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扎实推进,如湘乡市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探索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设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湘潭县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听取公众意见制度,韶山市建立了评估制度等。

二、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三统一”制度

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市就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市政府戴德清秘书长组织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安排,并下发了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就“三统一”制度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明确法规科具体负责,并为建立“三统一”制度,对市直各部门制定文件的主体编制了登记代号并下发了文件,就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与市政府办和市信息化办进行联系。市政府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采用了首个


2009年度内因有效期届满将自动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库
规范性文件登记
湘潭市体育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
关于转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治商品房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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