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民宗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民宗局:
现将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后附: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且活动尚未举行、捐献资金尚未被动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捐献资金已被动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多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捐献资金已被动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10人以下,尚未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或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尚未成行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20人以上的,且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朝觐成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活动尚未正式举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活动尚未正式举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且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朝觐成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初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